本报记者 董 强
军事发烧友“发烧”不当也可能违法。11月30日,总政保卫部有关负责人希望通过本报给广大军事发烧友提个醒儿。
两名军事发烧友“发烧”不当被刑拘,其发生经过、警示意义都比较典型,发人深思。
一北一南两桩军迷案
案件之一,发生在北京市。2009年11月13日,在校大学生军迷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被北京东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通过网络销售解放军制式军服和肩章等,刘某两年内流水20余万元,纯利8万余元。
此前,东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网站上有人非法销售制式军服和肩章,外观非常逼真。北京东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经营者刘某住在东城某小区。11月11日晚6时,民警来到刘某家中将其控制,现场查获从士兵到上将的07式军服、肩章、臂章共计1000余件。
案件之二,发生在广西南宁市。2009年10月13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正式对收藏仿真枪的军迷蒙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3年来,蒙某投资5000多元购仿真“军火”。因收藏仿真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南宁当地尚属首例。
蒙某是南宁市民,平日遵纪守法,热衷于军事装备,家中收藏了几支仿真枪和几千发仿真枪所用的BB弹。办案民警在其卧室内发现,小小的卧室俨然是一间军事仓库,各式仿真枪支、BB弹、迷彩服装、头盔、护目镜、子弹袋、护膝……甚至连专业的仿真枪修理工具也已配备齐全,5支仿真枪整齐地排列摆放在床边,被擦得锃亮。
不是心存侥幸就是无知
涉嫌买卖制式军服的大学生军迷刘某,今年23岁,北京人,现为大学三年级学生。
刘某被刑拘后说:“我也知道卖军装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管得不太严。”刘某从小喜欢收藏军品,2008年初在淘宝上注册网店,开卖一些外国军服和军旗,因涉嫌违规曾被封过一次。后来,一名姓李的湖北人向他推销07式军服,先打款再通过快递发货。“第一次,我花几十元买了点小东西,发现东西不错,后来就开始几千元的进货了。”刘某说,他与这个供货的李某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一直没见过面。
收藏仿真枪,究竟违法不违法?别说因收藏仿真枪被刑事拘留的蒙某不知道,开始就连办案民警也拿不准。
为慎重起见,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法制科向有关部门咨询,答复是:蒙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大队又联合法治和预审部门进行研究,并将5支被缴获的枪支拿到刑侦技术部门认定,结果显示:5支被缴枪支均为仿真枪。
有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军服不能买卖,许多人已经知道。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军服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条例》第11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涉嫌买卖制式军服的大学生军迷刘某,是“以为管得不太严”的侥幸心理害了他。
仿真枪究竟能不能收藏?多数人还真不太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凡非法持有、收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收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其它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治安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看来,南宁市居民蒙某被刑拘,是由于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无知。
军迷也要知法守法
一北一南两桩军迷案,令人深思。
据办案人员介绍,两桩军迷案也有后续情况:其一,为刘某供货、远在湖北的李某,警方已对其着手调查取证。其二,与蒙某同时被查的,还有某制药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经理周某。他从网络上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MB-01型仿真枪和BB弹80发。
反观两桩军迷被拘案的前前后后,如果要给广大军迷提个醒儿的话,就是一句话:军迷也要守法,具体地讲,要做到三点——
一、凡事要有度,军迷不能“迷”到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步,更不能“迷”到触犯法律法规的地步;
二、军迷不能“财迷”,见钱眼开,就容易昏了头脑,进而导致损害军队利益、国家利益;
三、军迷之间交往,要学会知法、懂法、守法,而不能“集体冲动”,如果在所谓“交流”活动中导致泄密等其他问题发生,后果将更为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