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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编队随舰法律顾问谈如何判断海盗船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4日 11:35  中国广播网
法律顾问、海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傅晓东海军大校 
法律顾问、海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傅晓东海军大校 

2009年4月1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第36批护航,前为“海口”舰。(卢伟摄影)
2009年4月1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第36批护航,前为“海口”舰。(卢伟摄影)

2009年4月7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正在进行第38批护航,这是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第二次同时为13艘商船护航。(中广网记者孙利航拍)
    2009年4月7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正在进行第38批护航,这是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第二次同时为13艘商船护航。(中广网记者孙利航拍)

  中广网亚丁湾4月13日电 (记者孙利)2008年12月26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从海南三亚启航,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我海军首次在远海保护重要运输线安全。同时,这也是一项政策性、涉外性、涉法性非常强的军事活动。截止13日凌晨,首批护航编队共完成40批次206艘中外商船的护航任务,被护船只的安全率达到100%。就首次护航行动中相关涉法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孙利专访了随 “海口”舰参加护航行动的法律顾问、海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傅晓东海军大校。

  记  者:执行接替护航任务的第二批护航编队已经于亚丁湾当地时间4月13日6时(北京时间4月13日11时)到达亚丁湾,首批护航编队的护航使命也即将结束。您能否从法律专业角度评价一下,首次护航行动中护航官兵的表现?

  傅晓东:首批护航编队临时党委总结并弘扬了“勇闯大洋、连续作战、依法行动、为国争光”的护航精神,其中一条就是“依法行动”。这是对首批护航编队官兵“学法、守法、知法、用法”行动的高度概括。我个人认为,护航官兵们不仅有很强的“依法行动”意识,也具备很强的“依法行动” 能力和水平。具体体现在出发前准备工作中;体现在护航期间,编指根据中央军委、海军指示精神下发的一系列规定、指示和决策中;体现在编队“武汉”舰、“微山湖”舰和我所在的“海口”舰全体舰员一次次依法成功处置驱离海盗、支援求救船舶等行动中;甚至也体现在官兵将废弃物自觉投进处于甲板尾部的垃圾处理中心垃圾分类筐,等等细微举止中。

  记  者:据我了解,在第二批护航编队中,仍有法律专家随编队执行护航任务,您能否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法律顾问在护航行动中的工作有哪些?

  傅晓东:随舰法律顾问主要由军事法院、学术研究所和部队政法机关中派出,在编指临时党委和各舰指挥领导下,工作职责就是为护航行动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

  具体地说,一是从法律角度认真研究和审查护航行动方案、预案,并积极提出法律建议。

  二是及时为现场指挥员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协助部队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特情。例如,今年2月8日,“海口”舰赴索马里东部海域接护“天裕8号”渔船过程中,我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适时提出处置建议供指挥员决策参考;

  三是指导并亲身参与涉法行动演练和实施,提高执行任务官兵的履职能力。护航过程中,如何收集和保全我护航编队依法开展护航行动,尤其是在实施警告和驱离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是随舰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而其中又涉及大量专业的技能和方法。为此,我们指导执行相关任务的官兵,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开展演练,并在实际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从已完成的任务情况看,效果是好的。

  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注重强化全体官兵依法履职的意识,协助部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等。 

  记  者:您刚才多次提到取证工作,取证在护航行动中具有什么重要的地位?

  傅晓东:法律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角度说,“事实”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我护航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是一项涉外性、涉法性很强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它所要防范的是索马里海盗对我被护商船和人员的抢劫、绑架行为,活动区域是在索马里领海和国际海域。适时地通过媒体公布我们所拍摄的录像或照片,可以让民众了解我护航编队依法履职尽责,完成任务的情况;一旦发生国际、国内舆论或某一方对我某个具体护航行动产生非议的情况,能使事实真相大白的唯一途径就是使用客观、全面的证据说话。因此,能否将我舰艇编队依法进行护航行动的过程以证据的形式加以收集和保全,就成为我“依法行动”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记  者:通过几个月的护航实践,我感到,判定可疑海盗目标的性质对护航行动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在亚丁湾,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很多可疑海盗船只,哪些可以判定为可疑海盗船,哪些只能说是普通渔船?通过首次护航行动,您有没有更深入的认识?

  傅晓东: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对“海盗行为”、“海盗船舶或飞机”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这也是我们判断在护航行动中所遇到的船舶是否属于海盗船的基本依据。在护航过程中,我们正是依据上面所引述的国际法中的基本规定,结合嫌疑船(艇)是否悬挂国旗、是否不听劝告高速向我被护商船靠近、船(艇)上的人员是否携带武器、并使用武器攻击等等具体行为综合判定可疑船只的性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护航编队坚决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严格依法处置各类特情,对企图袭拢我商船的可疑海盗船只,视情采取发射信号弹、爆震弹或闪光弹等驱离方式,达到了确保我被护商船安全的目的,圆满地完成了护航任务,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我军“文明之师、正义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要感谢包括你在内的随舰记者们对我们法律工作的支持。你们不但很好地完成了新闻报道工作,也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你们拍摄的录像、照片实际上也是对我们取证工作很好的补充,尤其你本人还从专业角度对取证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再次感谢你们对我海军首次护航行动所做出的贡献。

  记  者:感谢您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在中国海军“海口”舰上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广播网的专访。

  相关专题:中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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