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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军服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仿制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0日 07:04  新华网
资料图:解放军空军士兵穿着07式春秋常服
资料图:解放军空军士兵穿着07式春秋常服

资料图:驻藏部队军人穿着07式冬服
资料图:驻藏部队军人穿着07式冬服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4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军服管理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发布了这一条例。

  条例要求,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根据条例,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条例还要求,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47号)

  现公布《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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