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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舰护航获索马里政府批准无侵犯主权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 07:11  解放军报
武汉号和海口号导弹驱逐舰作战演练李彦林摄
武汉号和海口号导弹驱逐舰作战演练 李彦林摄

  海军军事法院院长李星光

  我海军舰艇编队已经抵达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开始执行护航任务。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也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军舰护航法律解读》专栏,连载介绍与此次护航任务有关的国际法知识,以飨读者。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从沿岸国家或岛屿国家的基线向海上测量,并且属于该沿岸国家或岛屿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一片狭长海域,称为领海。

  索马里主张200海里领海

  领海的宽度是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之间的距离。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次在海洋法上确立了统一的领海宽度,规定各国有权在12海里内自行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主张12海里领海,也有国家确立了12海里以下领海,如新加坡等国主张3海里领海。但是有些国家仍坚持自己的200海里领海,这些国家主要是拉美国家。索马里是主张200海里领海的国家之一。

  沿海国在其领海享有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由此表明,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其底土,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除受国际法规则限制外,领海主权的行使不受其他任何限制。按照主权原则,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领海及其上空的不可侵犯权、开发利用领海水域一切自然资源权、航行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边防、关税和卫生监督权、设置禁区权、管辖权等主权权利。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对领海虽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这种主权要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其限制主要表现为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通过沿海的领海过程中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根据长期形成的国际习惯,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军舰在他国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国际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按照《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没有区别商船和军舰。1996年5月15日,我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对于明确承认军舰“无害通过权”的沿海国,如美国、法国、德国、泰国、尼日利亚等,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无需事先征得其许可或批准;对于控制军舰进入其领海的国家,如朝鲜、韩国、也门、越南、斯里兰卡、印度、伊朗、巴基斯坦、索马里等,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要事先得到这些国家的授权或许可。此次我海军舰艇编队赴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已经得到索马里政府的批准,不存在侵犯其主权的问题。

  相关专题:中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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