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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设施外围禁止建房区无统一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 07:20  解放军报

  律师 荀恒栋 郭宝生

  65651部队王义读者:你来信说,你所在的弹药库围墙外附近,有人建了一座三层小楼,对弹药库内的情况可以一目了然。你问:按照有关规定,军事设施外多少米内禁止建房?

  军用大型弹药仓库属于军事禁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其依据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6条:“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并不由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每个军事禁区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有关部门分别划定的。因此,并不存在“军事设施外多少米内禁止建房”的统一规定。

  你单位可以通过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查找该弹药仓库安全控制范围的具体数值。对安全控制范围的保护规则,规定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7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各地还有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更具体的保护规则,如1999年11月通过的《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其他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一)兴建涉外项目;(二)采石、采矿、取土等;(三)游览、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等。禁止依托军事设施外围墙体搭建民用设施。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活动。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其他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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