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5日电 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日前发布《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据,认真落实从严治军方针,按照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求,对新形势下军队单位和人员各类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在继承《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军队财经管理的新要求,注重借鉴国家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做法,从军队实际出发,对财经违法行为处理的执法主体与职权、处理方式与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调整充实。《规定》涵盖了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了实事求是、公正严明的处理原则,为依法处理财经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规定》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有财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职权实施处理。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后,送交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处理;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经批准后,送交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规定》要求对财经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反国家和军队预算决算、预算外经费、资金票据、实物资产、工程建设、军事采购、会计制度管理规定的七类行为,分别提出调整计划与账目、限期退还款物、销毁非法票据、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经济处罚、取消奖励提名以及通报批评等处理办法;对违反财经法规应当给予处分的人员,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处分,并明确规定对严重影响官兵生活保障、严重妨害部队战备训练或者重大任务保障、严重干扰破坏军队财经管理秩序的情形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