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5日电 沈泳、记者范炬炜报道:总后勤部日前颁布《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军队住房月租金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调整到2.60元,同时增发军队人员房租补贴。
《通知》指出,军队人员符合租住军队住房条件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60元的月租金标准计算房租,现住户的月房租按原月房租乘以2.17计算。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强化对租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努力提高公寓住房管理水平。
《通知》对离休干部、驻边远艰苦地区的基层干部以及住房困难家庭,明确了租金照顾减免办法。新中国成立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人员,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新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房租补贴部分免缴。驻守边防和岛屿的团级以下部队(含团),住房租金减半计算。军队人员住房在标准面积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租金补贴后,应缴租金仍超过个人月工资总额8%以上的部分予以免缴。符合住用军队住房条件的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并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通知》还明确了在地方没有其他住房确需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复员人员等地方住户房租计收办法。
全军房改办公室主任谷俊山介绍说,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军队住房租金标准从1992年开始先后已进行了三次调整,主要目的是逐步减少住房的福利成分,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此次提高租金标准,增发房租补贴,有利于用经济手段抑制多处占房和超面积住房;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基本达到住房维修管理成本,有利于推动军队住房物业管理;购买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增加补贴后,补贴的钱基本够缴物业服务费,有利于促进自有住房的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