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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探讨地震救灾引发的涉外军事行动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 06:22 解放军报
资料图:中方人员与美军C-17飞行员握手,背后就是这架“万里迢迢”赶来的C-17运输机。
巩秋仁在日趋频繁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涉外活动越来越多。除了联合军演、维和行动,不少抗灾救援活动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背景。此次汶川大地震的救援行动,就涉及许多国家和团体军方。涉外军事行动立法,迫在眉睫。 国际涉外军事行动立法实践,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实践的不成熟客观上导致立法的不完善,如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容易造成国际间的分歧和纷争。试举一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船舶”是指什么样的船舶?包括军舰吗?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公约》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强烈反对。立法不明确,执法就无法明确,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执法人员无法可依——什么部门负责处理?其职责权限是什么?应该采取的程序措施是什么? 积极推进涉外军事行动立法步伐,已经紧迫地提上议事日程。 明确立法重点。立法中要着重解决军队参加联合军演、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涉外军事行动的类型和职能范围,军事人员与装备出入境管理,武器装备的携带,人员的刑事责任与管辖,伤亡人员的救治与保险,赔偿责任等问题。 构思立法框架。这个框架应包括:需要修改的法律,主要是修订完善、具体细化的问题;制定新的法律,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较强的涉外军事行动法,二是分门别类,分别制定联合军演法、国际维和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法……。前者概括性较强,也比较节约立法资源;后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但需要较多的立法资源。 注重可操作性。涉外军事行动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必须表述得详细、具体。对于紧急情况、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以及处置权限、措施方法,要清晰表述。否则,执法便失去了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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