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四总部发布施行《军队审计回访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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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 05:44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12月11日电日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签署命令,发布施行《军队审计回访规定》,这标志着我军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建立军队审计回访制度,对于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问题,检验执法质量,规范审计工作,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明确了审计回访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受访义务。军队审计回访是军队
《规定》规范了审计回访的方式、内容和时机。军队审计回访可以采取就地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网络回访等方式,对审计部门作出重大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未及时反馈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就地回访的,应当及时组织就地回访;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意见的采纳和整改取得的成果等情况;审计回访于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组织实施。 《规定》强调,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不认真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