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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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6:00 解放军报 | |
一、接收计划 (一)接收计划纳入全军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总政治部根据全军干部统配和需求,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拟制年度接收计划。 (二)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院校、科研机构、驻军以上医院等单位的 (三)接收专业根据部队的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优先满足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和部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重点接收部队需求量大的武器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航空航天类等专业毕业生。全军接收理工类毕业生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四)严格控制接收女生的数量。全军接收女生数量实行各大单位分类计划。各军区不超过本单位接收总数的5%,各军兵种不超过8%,各总部和其他大单位不超过10%。师以下作战部队原则上不得接收女生。 二、标准条件(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二)学业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按照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还应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身体条件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视为标准,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四)接收对象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重点接收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委培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均不得接收。(总政干部部提供)(来源:解放军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