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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环境权益将在立法中“具体化”

http://jczs.sina.com.cn 15:59:20 解放军报

  新华社上海11月5日电(记者李斌、张学全)3日至5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指出,要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质量,必须尽快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定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以确保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在法律上确立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毛如柏说,在目前阶段,公民环境权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环境知情权,即
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加环境决策的机会;第三,环境救济权,即公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让每个人都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获取补偿。

  毛如柏认为,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一个社会只有当它的公众真正意识到自己是环境的受益者,同时又是环境保护事业的真正主人时,这个社会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如果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要想唤醒全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热情是不太容易的。

  公民环境权益此前在我国立法和政府工作中已初有体现,但还远远不够。2003年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凡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数十个城市已经公布空气质量日报和周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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