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军航母编队敏感期在台海的行动

http://jczs.sina.com.cn 2000年6月5日  

  1995年12月19日,美国海军第七舰队的"尼米兹"号航空母舰(舷号CVN68,满载排水量91487吨 )特遣编队,按照往例从日本横须贺海军基地南下至香港。孰料,该编队在航行至台湾北部澎佳屿附近海面时,突然改变航行 ,不走以往惯行的台湾东部太平洋海域,反而驶入美国海军多年未曾走过的台湾海峡。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海军航空母舰战斗群平均每年十次往返于日本香港之间,其航行路线多经由台湾东部的太平洋海 域,再取道巴士海峡。可以知道的是,"尼米兹"号航母及其随航的油弹补给舰等整个编队此次行动,从澎佳屿附近海域切入 台湾海峡,再由澎湖附近海域穿出,其以25节的航速历时约15个小时的航程,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毫不迟 延地通过"的过境通行原则。

  由此可见,美国人是钻了国际法的空子,其海军的航母编队在台湾局势的微妙时刻穿越台湾海峡,以这种特殊的方式 显示出美国方面对台湾局势的"高度关注"。

  1996年3月23日,台湾举行"总统"大选,台湾局势再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海军少将詹姆斯·艾利斯 奉命率领第七舰队的"独立"号航空母舰(舷号CV62,满载排水量80643吨)战斗群,在台海附近巡弋。此次"独立" 号航母战斗群最先是从日本横须贺军港起航南下,在3月初突然接到命令,从菲律宾的马尼拉赶赴台湾东部海域,进行"密集 训练"。另外,由海军少将宾恩指挥的"尼米兹"号航空母舰战斗群奉命从波斯湾驶往台湾海域,预定与"独立"号航母战斗 群会合。为防止意外,美国五角大楼命令"乔治·华盛顿"号航空母舰战斗群,从地中海驶往阿拉伯半岛附近海域,担任可能 出现的后勤支援任务。

  "尼米兹"号航母战斗群司令官宾恩将军在接受卫星电话越洋采访时表示:他的航母战斗群抵达台湾外海巡弋,其" 正确的位置是距离台湾数百海里之外的南中国海北部海域";他还表示说已经接到命令,自己的航母战斗群一旦到达指定巡弋 海域,必须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军队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意外情况。"尼米兹"号战斗群的此次行动与宾恩将军的这番 讲话,甚至被美国有关媒体指责为"怯懦的军事行动"。

  其实,美国海军的这次行动,是经过特别精心策划的。他们此次"小心翼翼"的行动,显得更加遵守国际法,更加尊 重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因为尽管中国此时并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但"独立"号航母战斗群并没有象1995年底"尼米兹"号战斗群那样穿越台湾海峡,而是一直在台湾东海岸之外约20 0至300英里的海域巡弋。从表明上看,美国人此次默认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显得特别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但 在实际上,美国政府此次以其海军航母编队的极其"有分寸"的行动,却赢得了更加强烈的战略效果,可谓是给李登辉及其追 随者们撑足了腰、打足了气;其在国际上产生的重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它比上一次"尼米兹"号穿越台湾海峡的行动更加强 烈。这一点,充分显露出美国在推行霸权主义政策方面的"老道"和"阴险狡诈"。

  今年的5月20日,是台湾地区新领导人的就职日,台湾海峡再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美国海军第七舰队第五 航空母舰战斗群的"提康德罗加"级导弹巡洋舰"莫比尔湾"号(舷号CG53,满载排水量9466吨)于5月19日由北 向南穿越了台湾海峡。尽管美国海军只是派了一艘导弹巡洋舰穿越台湾海峡,但此次行动同样有着不言而喻的良苦用心。

  面对台湾海峡出现的类似美国军舰航行的问题,我们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并深入研究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有针对 性地戳穿境外敌对势力旨在分裂中国的如何不良图谋。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3日开始,共召开了十一期、十六次会议,于1982年9月24日结 束工作,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个被称为具有"国际海洋宪法"性质 的国际公约,明文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从此,世界各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范围,可由原来的领海和内 水,扩大到毗连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过去,在国际 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著作中,常常把习惯用于国际航行的、连接公海的海峡,称作"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些 由于其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其具体法律制度由专门的国际条约作了规定;这样的海峡有:

  (一) 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

  这两个海峡是黑海通往地中海的唯一通道,虽然海峡两岸都是土耳其的领土,由于是重要的国际咽喉要道,具有重要 的战略意义,因此其通航制度是由国际公约来作规定的。1936年7月,保加利亚、法国、英国、日本、希腊、罗马尼亚、 土耳其、苏联和南斯拉夫等九国在瑞典蒙特勒共同签订了关于该两个海峡通航问题的《蒙特勒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有:

  (1) 各国确认海峡通行和航运自由原则。

  (2)一切商船(不论其国籍和货物)随时都可以在海峡航行;但在土耳其参战时,只许中立国的商船自由航行。

  (3) 军舰通过海峡,应通过外交途径预先通知土耳其政府。

  (4)非黑海沿岸国家军舰(轻型军舰、小型战斗舰和辅助军舰)同时通过两个海峡和马尔马拉海者不得超过9艘, 其总吨位不得超过15000吨。

  (5)黑海沿岸国的军舰通过海峡,主力舰限于1艘,随行驱逐舰限于2艘;潜艇只能在日间于水面状态航行。

  (6)在战时,当土耳其不是交战国时,中立国的军舰可以按平时的办法通过,交战国的军舰则附有条件地通行。当 土耳其为交战国时,或者虽为非交战国,但其认为受到外国军舰的直接军事威胁时,土耳其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外国军舰通过海 峡的规则。

  (7) 撤消国际监督委员会,恢复土耳其海峡地区的防务措施。

  (二) 直布罗陀海峡

  该海峡位于大西洋与地中海之间,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该海峡北岸是英国的殖民地直布罗陀,南岸是摩洛哥(原 是法国的殖民地)。1964年,英法两国签订协定,规定海峡自由航行,并据此在法属摩洛哥海岸不设防。同年,拥有海峡 北岸的西班牙也确认了该协定,规定该海峡非军事化,并承担不改变海峡地位的义务。

  (三)麦哲伦海峡

  该海峡位于南美洲的南端,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天然水道,整个海峡属于智利(海峡东出口以南有阿根廷的领土 )。1881年,智利和阿根廷缔结条约,宣布麦哲伦海峡中立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通行,双方承担不在海峡两岸建筑堡垒 工事等义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两国废除了海峡非军事化的义务,但仍然保证各国船舶的自由通行。

  (四)厄勒海峡(松德海峡)

  该海峡位于瑞典、丹麦两国之间是波罗的海与北海之间的最短航道。从远古时起,丹麦就向通过该海峡的外国船舶征 收通行税。1857年,丹麦与一些欧洲国家签订条约,废除通行费制度(丹麦因此获得300万英镑的补偿费);次年,美 国也与丹麦签订废除收费的条约(美国也向丹麦支付了一笔补偿费),从而丹麦承担了维持海峡航道上的设备的义务。

  目前,国际海洋法中,有关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第2款对"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的含义作了这样的规定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 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需要强调的是,《公约》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 或管辖权"。也就是说,过境通行制度的确立,不影响属于沿岸国领海范围内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峡的法律地位。

  对于这种过境通行,《公约》第44条规定,海峡沿岸国负有"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的义务,并且应将其 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公约》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外国船舶和飞机行使 过境通行权时应承担的义务:(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 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因 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公约》第40条 还规定,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除非经沿岸国 事前批准。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 武力,不得妨碍沿岸国的和平与安全。如违犯和不遵守上述规定,由此而引起的对沿岸国的一切损害、损失,船旗国应负全部 责任。

  但是,对某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却不适用过境通行权。例如,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 该岛向海的一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航道可以通过,在这类海峡,外国的船舶和飞机,均无过境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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